(2016)鲁1092执恢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许道政与邵立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道政,邵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恢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道政。被执行人:邵立波。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玲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