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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5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龙井市热力公司与龙井广利经贸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井市热力公司,龙井广利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5民初445号原告:龙井市热力公司,所在地龙井市。法定代表人:陈彦方,总经理。被告:龙井广利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井市热力公司诉被告龙井广利经贸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井市热力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井市热力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井市热力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3元,减半收取2461.5元,由原告龙井市热力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兰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