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7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建忠与李安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忠,李安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7执6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忠,壶关县人。被执行人:李安岗,壶关县人。李建忠与李安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已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件案号为(2010)壶执字第160号,该案正在执行中。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依据相同法律文书再次申请执行,属于重复立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建忠(2016)晋0427执6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马 亮审判员 郭东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