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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南通鑫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岑国强、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鑫昌投资有限公司,岑国强,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627号原告南通鑫昌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汉华,董事长。被告岑国强。被告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鑫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岑国强、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鑫昌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岑国强、陈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8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德人民陪审员  奚佩娟人民陪审员  郁海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