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南通鑫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岑国强、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鑫昌投资有限公司,岑国强,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627号原告南通鑫昌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汉华,董事长。被告岑国强。被告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鑫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岑国强、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鑫昌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岑国强、陈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8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德人民陪审员 奚佩娟人民陪审员 郁海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