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8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侯XX寻衅滋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28刑初44号公诉机关五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曾用名侯**,女,195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5年8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五寨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农坛派出所抓获,2015年10月3日被五寨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五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10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五寨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诉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利忠、朱五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五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进京上访相要挟,向有关单位索取财物,还拒不归还占用房屋,并将房屋转租收取租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侯**辩称,2005年签协议时忻州长途电信线务局五寨分局答应给两套门面房,后来给了一套。关于在协议上签字,是为了我儿子的工作才签的字。我上访都是北京的人送我回来的,所给的钱是政府自觉主动给我的,所以我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1997年1月7日晚,被告人侯**的丈夫张**在小河头村巡防宿舍因煤气中毒死亡。2002年6月20日忻州长途电信线务局作出了“关于对张**因公死亡善后问题处理结果”,但被告人侯**不服,一直不间断上访。2005年1月14日,忻州长途电信线务局五寨分局又与被告人侯**签订了一次性处理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忻州长途电信线务局五寨分局将位于五寨县新建路原分局一楼一套两间房借给被告人侯**居住五年,居住期间内房屋不得转租。被告人侯**从2005年至今一直将房子转租别人并收取租金。2010年,根据协议内容房子到期时,忻州长途电信线务局五寨分局多次向被告人侯**要门面房,但一直未果。被告人侯**多次去北京等地非正常上访,并无理要求忻州长途电信线务局五寨分局将位于五寨县新建路原分局一楼一套两间房写于其名下或与其签订延长使用30年的协议。2010年至2015年期间,侯**去北京等地非正常上访多达31次。被告人侯**非正常上访期间,五寨县小河头镇政府和村委多次派人去北京等地接访,为了不让侯**非正常上访,小河头镇政府于2009年、2010年被迫以救灾款的形式给予被告人侯**人民币共计22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杨**、张*、余**、张**、张**、秦**、宋*、余**、张**、谷**、刘**、侯**、吕**、李**、李**、齐**的证言;3、北京市西城分局训诫书;4、关于侯**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听证会结论、非正常上访情况说明、关于对张**因公死亡善后问题的处理结果、张**遗属困难问题处理协议、侯**近年来进京非访情况统计表;5、五寨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6、侯**领款条;7、到案经过;8、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上述证据均已在庭审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无视法律,不断到国家机关无理缠访,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志杰审 判 员 张京力人民陪审员 马利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亚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