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升与王长波、李德静、白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升,王长波,李德静,白元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055号原告刘升。委托代理人王凤,辽宁杰仕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波。被告李德静。被告白元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升与被告王长波、李德静、白元忠民间借贷纠纷(2015)沙民初字第1868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46.2万元的申请,并以其个人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作为担保财产。本院于2015年5月10日做出了保全裁定,查封了原告的上述担保财产。现原告另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作为保全担保,请求解除对其上述担保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原告刘升所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产籍。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雪霜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