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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4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刘伯良与赵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伯良,赵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4民初259号原告刘伯良,业农。被告赵盛平,业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伯良诉被告赵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伯良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伯良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赵盛平的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伯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刘伯良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伯良承担。审 判 长  罗瑞飘代理审判员  古红娟代理审判员  熊婷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