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4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刘伯良与赵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伯良,赵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4民初259号原告刘伯良,业农。被告赵盛平,业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伯良诉被告赵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伯良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伯良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赵盛平的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伯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刘伯良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伯良承担。审 判 长 罗瑞飘代理审判员 古红娟代理审判员 熊婷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