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3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海平与被执行人董承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平,董某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03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平,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20319XXXX。被执行人董某勤,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所儋州市XX镇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46000319760218XXXX。申请执行人吴某平与被执行人董某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琼900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董某勤应向吴某平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17元。但被执行人董某勤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董某勤位于儋州市那大镇中心大道开发区经纬路三街189号朝北[房产证号:儋州房权证那大字第100080号,土地证号:儋国用(那大)第017725]的房地产。二、被执行人董某勤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董某勤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董某勤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00brus73ermpipxhl案件唯一码审 判 员 钟 承 裕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