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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山东格瑞水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1613号原告王某甲,略。委托代理人武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鹿海涛。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撤回对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陆庆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旭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