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山东格瑞水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1613号原告王某甲,略。委托代理人武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鹿海涛。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撤回对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陆庆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旭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