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3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翟娜与张大军、黄国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娜,张大军,黄国凤,张小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098号原告翟娜,女,1975年2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济天、张国权,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大军,男,1985年10月生,汉族。被告黄国凤,女,1962年7月生,汉族,张大军母亲。被告张小莉,女,1987年3月生,汉族,张大军妹妹。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娜诉被告张大军、黄国凤、张小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祝遵明人民陪审员  刘 阳人民陪审员  丁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薪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