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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吴宝柱与李广、王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宝柱,李广,王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吴宝柱,男,1961年8月4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李广,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王莲,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吴宝柱与李广、王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皖1102执388号的裁定,查封了李广、王莲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广、王莲存款620000.00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