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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武汉预应力波纹管有限公司、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汉预应力波纹管有限公司,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唐文骏,袁晶,唐文慧,周锐,唐流宝,陈再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8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号。负责人王季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预应力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夹河路68号。法定代表人唐文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洪山东区34号。法定代表人陈思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唐文骏,住**省**市**区。被执行人袁晶,住**省**市**区。被执行人唐文慧,住**省**区。被执行人周锐,住**省**市**区。被执行人唐流宝,住**省**区。被执行人陈再伢,住**省**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公证处(2015)鄂汉南证执字第00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区**东区**号的**栋**单元**层**室[房产证号:**房权证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国用(商**)第**号]、**层**室[房产证号:**房权证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国用(商**)第**号]、**层**室[房产证号:**房权证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国用(商**)第**号]、**层**室[房产证号:**房权证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国用(商**)第**号]、**层**室[房产证号:**房权证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国用(商**)第**号]、**层**室[房产证号:**房权证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国用(商**)第**号]、**层**室[房产证号:**房权证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国用(商**)第**号]、**层**室[房产证号:**房权证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国用(商**)第**号]、**层**室[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国用(商**)第**号]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7月日起至2019年7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