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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与夏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夏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1905号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1355号。法定代理人刘勇兵。委托代理人鲁刚。委托代理人杨清泉。被告夏雪,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牟春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