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3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河南金牛肥业有限公司与马文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3833号原告河南金牛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民,职务经理。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周集工业园区。被告马文广,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补交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纯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