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立君与张新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君,张新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2民初407号原告孙立君被告张新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君诉被告张新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与公安机关系统所载信息不符,本案没有明确被告,故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和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立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退还原告孙立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路 遥代理审判员 洪 晴人民陪审员 巩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