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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60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强与张星、刘振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张星,刘振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60782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被执行人张星,男被执行人刘振全,男本院在执行李强与张星、刘振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397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明江审 判 员  刘玉春代理审判员  顾孟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杭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