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60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强与张星、刘振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张星,刘振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60782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被执行人张星,男被执行人刘振全,男本院在执行李强与张星、刘振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397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明江审 判 员 刘玉春代理审判员 顾孟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杭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