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代军、代光海、代明武与被告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乌金、石择跃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军,代光海,代明武,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乌金,胡长龙,石择(泽)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299号原告代军。原告代光海。原告代明武。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向显鹏。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向波。被告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姜乌金。被告胡长龙(富)。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先宏。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健。被告石择(泽)跃。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军、代光海、代明武与被告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乌金、石择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代军、代光海、代明武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代军、代光海、代明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军、代光海、代明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代军、代光海、代明武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龙元渊审 判 员 张 开人民陪审员 向卫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