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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代军、代光海、代明武与被告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乌金、石择跃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军,代光海,代明武,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乌金,胡长龙,石择(泽)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299号原告代军。原告代光海。原告代明武。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向显鹏。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向波。被告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姜乌金。被告胡长龙(富)。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先宏。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健。被告石择(泽)跃。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军、代光海、代明武与被告湘西自治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乌金、石择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代军、代光海、代明武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代军、代光海、代明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军、代光海、代明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代军、代光海、代明武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龙元渊审 判 员  张 开人民陪审员  向卫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