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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8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马华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马华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876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1973-6。负责人李云泽,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翠林,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余兴,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华智,男,汉族,1970年9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马华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吕荣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魏敬朝书 记 员 简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