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2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武继军、刘美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武继军,刘美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1352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滦县经济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蒿杨,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志勇,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武继军。被告刘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继军、刘美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6元,减半收取23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