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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武继军、刘美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武继军,刘美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1352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滦县经济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蒿杨,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志勇,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武继军。被告刘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继军、刘美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6元,减半收取23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