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7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隗某甲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某甲,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7民初1377号原告隗某甲。被告鲁某。原告隗某甲与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隗某甲、被告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隗某甲诉称,我与被告鲁某于2004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12月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隗某乙。婚后被告鲁某染上赌博恶习日夜不归家,且经常为照顾小孩与我及家人无理取闹。2015年3月,我曾与被告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因被告反悔未果。之后,我努力修补夫妻关系,但被告赌博恶习难改,经常对我及家人进行辱骂、奚落,严重伤害我的自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鲁某离婚,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原告隗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证据二、原告的身份证及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隗某甲及婚生子隗某乙的身份情况。被告鲁某辩称,我一边上班一边照顾小孩,并没有赌博。我只要与原告吵架,原告就爱动手打我,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必须付一定的补偿费给我,否则我不同意离婚。没有证据提交。原告隗某甲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家庭情况,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隗某甲与被告鲁某于2004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12月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隗某乙。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受损。为此,原告隗某甲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鲁某离婚,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本院认为,原告隗某甲与被告鲁某自愿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小孩,说明夫妻感情基础尚好。双方虽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原告隗某甲未向本院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因此,原告隗某甲要求与被告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隗某甲与被告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隗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