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徐明与江苏沃菲德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江苏沃菲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徐明。被执行人:江苏沃菲德实业有限公司。案由: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人徐明与被执行人江苏沃菲德实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连云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连开劳人仲案字第9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连开劳人仲案字第90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