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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2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施阳、郑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施阳,郑小红,张英鸿,赵锦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2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施阳,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郑小红,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张英鸿,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惠安县,现住惠安县。被执行人赵锦鸿,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惠安县,现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王施阳与被执行人郑小红、张英鸿、赵锦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惠民初字第3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小红、张英鸿、赵锦鸿的银行存款(以被执行人应偿还的借款150000元及利息等为限,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泽伟签发:年月日核稿:年月日拟稿:年月日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闽0521执2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施阳,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螺阳镇洋坑村洋坑34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012301514。被执行人郑小红,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屿头村后山头巷8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702288063。被执行人张英鸿,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惠安县东岭镇白美路5号,现住惠安县螺城镇奥林水岸3号楼1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306175038。被执行人赵锦鸿,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惠安县东岭镇东桥村东桥街14号,现住惠安县螺城镇螺苑新村惠泉生活区C11幢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712076013。申请执行人王施阳与被执行人郑小红、张英鸿、赵锦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惠民初字第3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小红、张英鸿、赵锦鸿的银行存款(以被执行人应偿还的借款150000元及利息等为限,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伟峰审判员侯炳泉审判员郑育鑫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傅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