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楼良法与胡宝民、乔中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良法,胡宝民,乔中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3646号原告:楼良法。被告:胡宝民。被告:乔中姣。本院在审理原告楼良法与被告胡宝民、乔中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楼良法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良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良法撤回对被告胡宝民、乔中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楼良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利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