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刑更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郑万国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万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476号罪犯郑万国,男,1970年5月1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罪犯郑万国曾于2002年12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05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惠东法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万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25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于2014年7月25日以(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10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郑万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万国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万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万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2年2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红敏审 判 员  彭 刚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