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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947号原告:赵某,男,199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王军,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女,198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某乙,男,195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系被告张某甲的父亲。被告:李某,女,195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某甲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阮福全代理审判员  张红献人民陪审员  张宇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