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汪大晋与徐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大晋,徐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050号原告汪大晋,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谭立强,重庆诺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杰,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何健,重庆安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大晋与被告徐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大晋于2016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大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大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大晋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星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