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秀君与鹤壁市佳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鹤壁市鼎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君,鹤壁市佳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鹤壁市鼎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2352号原告张秀君,女,195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鹤壁市佳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小红,该公司经理。被告鹤壁市鼎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龙泽,该公司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张秀君与被告鹤壁市佳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鹤壁市鼎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鹤壁市佳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鹤壁市鼎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不存在,本案属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秀君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1750元,退回原告张秀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丙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