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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杨选建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杨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执3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被执行人杨选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温商初字第0007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选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选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选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杨选建(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96的存款人民币342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庆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汝明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