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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徐兴明诉被告周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明,周广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1601号原告徐兴明,男,生于1971年11月1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胡连林,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被告周广平,男,生于1964年7月24日,汉族。因涉嫌合同诈骗现被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兴明诉被告周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兴明于2016年6月28日以需追加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兴明的申请符合自愿处分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4.00元,由原告徐兴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申妍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