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刘亮、胡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刘亮,胡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宗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亮,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执行人:胡青,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执行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刘亮、胡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00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有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