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7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振国与李海洋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国,李海洋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7455号原告李振国,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春杰,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冉,女,1990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李海洋,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国诉被告李海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国撤回起诉。诉讼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振国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国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