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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1440号原告张××,女,194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男,194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实际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 判 长  陈国女代理审判员  苗久坤人民陪审员  赵淑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