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1440号原告张××,女,194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男,194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实际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 判 长 陈国女代理审判员 苗久坤人民陪审员 赵淑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