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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谢小颖与杨书量、吴素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颖,杨书量,吴素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825号申请执行人谢小颖,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杨书量,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吴素珠,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32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杨书量、吴素珠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书量、吴素珠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书量、吴素珠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