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宁都圣古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王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都圣古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宁都圣古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宁都县梅江镇。被执行人:王军男,男,汉族,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范家港。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宁都圣古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王军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王军应支付申请人宁都圣古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案款50400.0元,承担执行费656.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504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执字第9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玉梅审判员 罗锦华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