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1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21民初1157号原告吴某。被告刘某1。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闭献健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梁旋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1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2月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3。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感情冷淡,无共同语言。被告性格暴躁,常打骂原告,2016年2月开始,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互不联系,双方曾协议离婚未果。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刘某2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婚生女儿刘某3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吴某为其陈述事实,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2、原告的《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3、《户口簿》1份,证明原告、被告及婚生子女的基本情况;4、《出生医学证明》1份,证实原、被告婚生子女的基本情况。5、《聊天信息》、《照片》各1份,证明被告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抵毁伤害原告的声誉及自尊心。6、证人秦某出庭作证的证言,证人证明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只要被告心情不好,就打原告。以前在手机店工作的时候,打过两次原告。现在做生意不顺心的时候,就打骂原告。有一次被告与原告吵架了,被告回到证人家里就找东西撬开柜子拿了原告与被告一起做生意得来的钱,一声不吭就走了。自此被告就不敢去证人家某。被告说话很难听。被告重男轻女的思想很严重。女儿出生的时候,被告也不到场。被告刘某1没有答辩,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刘某1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庭审举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5,证据来历不明,无相关材料佐证,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6,证人是原告的母亲,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其证言没有其他证据或事实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综合全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1于2006年2月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3。婚后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以被告性格暴躁,常打骂原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刘某2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婚生女儿刘某3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1属自主自愿婚姻,只要双方多沟通,夫妻是能够和好的。原告以被告性格暴躁,常打骂原告,夫妻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请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证明了原告与被告的身份情况、原告与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婚后生育女儿刘某2、刘某3的事实,而未能证明被告性格暴躁,常打骂原告,原、被告夫妻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诉请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分析,本院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继续履行夫妻义务,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当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4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闭献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