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异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北京郑尾妹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聊城华银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京顺福商贸有限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异字第20号异议人(追加被执行人)聊城华银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华银商贸城。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顺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李家桥村。负责人陈建民,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解放西路。法定代表人应金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顺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聊城华银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追加被执行人聊城华银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其所有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查封。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聊城华银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聊城华银时代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柳方元审判员 孔凡章审判员 王和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