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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景林与被告李广清等四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景林,李广清,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刘国林,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1271号原告马景林,男,现住公主岭市。被告李广清,男,现住公主岭市。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被告刘国林,男,现住公主岭市。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询问,马景林之子马宏瑞陈述他父亲于法院立案后已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经实际给付完毕,故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马景林负担。审 判 长  宁 达人民陪审员  庞桂华人民陪审员  钟 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历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