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振伍与被执行人初丽娜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伍,初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346号申请执行人张振伍被执行人初丽娜申请执行人张振伍与被执行人初丽娜离婚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296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一、原告张振伍与被告初丽娜离婚。二、原告张振伍给付被告初丽娜6000元,此款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三、个人承包地于2016年1月1日起归各自经营。如果未按该调解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初丽娜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准确住址,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296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