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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3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蒲忠文诉被告昆明汇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青口支行一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忠文,昆明汇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青口支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3678号原告:蒲忠文,男,彝族,1974年8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晓山、杨园,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汇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小屯汽车超市2区208号。法定代表人:柴建春。第三人: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东南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朱建忠。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青口支行。住所: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青口村。法定代表人:陈鹏。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蒲忠文诉被告昆明汇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青口支行()第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电话和地址向被告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按照其他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李兴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梦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