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81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偃师市邮政储蓄银行与李高伟、乔润霞、苏建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81执226号偃师市邮政储蓄银行申请执行李高伟、乔润霞、苏建峰等借款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偃民小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高伟、乔润霞、苏建峰等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偃民小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占和书记员 :宋书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