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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与魏文庆、孙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魏文庆,孙海军,魏双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7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委托代理人张利宾,男,汉族,1983年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斐,男,汉族,1962年1月5日出生。被告魏文庆,男,汉族,1982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孙海军,男,汉族,1981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魏双河,男,汉族,1961年1月26日出生。原告农行诉被告魏文庆、孙海军、魏双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鹏鹏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王 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梦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