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与魏文庆、孙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魏文庆,孙海军,魏双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7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委托代理人张利宾,男,汉族,1983年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斐,男,汉族,1962年1月5日出生。被告魏文庆,男,汉族,1982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孙海军,男,汉族,1981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魏双河,男,汉族,1961年1月26日出生。原告农行诉被告魏文庆、孙海军、魏双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鹏鹏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王 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梦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