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鲁执字第3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胡达古拉与布和那苏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达古拉,布和那苏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3344号申请执行人胡达古拉,女,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布和那苏图,男,蒙古族,职工。胡达古拉与布和那苏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429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布和那苏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达古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布和那苏图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达古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布和那苏图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达古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都 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立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