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赖明慧与攀枝花市元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明慧,攀枝花市元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赖明慧,女,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和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元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熊波,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排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0402执16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