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1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田文官、张海全诉被告王交其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官,张海全,王交其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290号原告田文官,又名田文关,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原告张海全,又名张海权,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达拉特旗。被告王交其,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身份证号未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文官、张海全诉被告王交其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文官、张海全于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田文官、张海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文官、张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田文官、张海全负担。审 判 长  高喜平审 判 员  秦永刚人民陪审员  白云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睿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