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8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何刚与叶建芬、戴定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刚,叶建芬,戴定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21号申请执行人何刚。被执行人叶建芬。被执行人戴定育。何刚与叶建芬、戴定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建芬、戴定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自愿协商,当事人双方于2016年5月9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叶建芬、戴定育下欠申请执行人何刚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叶建芬、戴定育分期分批履行,即从2016年5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2000元,直至还清。申请执行人何刚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不按��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谢图友审判员  刘援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