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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8民初7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翠仙、赵玉先与被告赵占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仙,赵玉先,赵占国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770号之一原告赵翠仙。原告赵玉先。委托代理人赵书清,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希,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占国(赵建国),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翠仙、赵玉先与被告赵占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翠仙、赵玉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庞永生代理审判员  张小良审 判 员  田三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