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8民初7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翠仙、赵玉先与被告赵占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仙,赵玉先,赵占国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770号之一原告赵翠仙。原告赵玉先。委托代理人赵书清,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希,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占国(赵建国),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翠仙、赵玉先与被告赵占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翠仙、赵玉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庞永生代理审判员 张小良审 判 员 田三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