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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5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陶深荣与曾晓东、彭琼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深荣,曾晓东,彭琼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5693号原告:陶深荣,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6912。委托代理人:曾镖令,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晓东,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110。被告:彭琼琼,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825。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莫文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镖令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约定于2015年3月18日还清借款本息。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产生争议,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已将借款本金5万元交付给被告。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曾晓东未能按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故被告彭琼琼应对被告曾晓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曾晓东返还原告借款5万元;2.被告曾晓东支付借款利息22556元(以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3月19日暂计至2016年3月2日,2016年3月3日后的利息按前述方式计至付清款日止);3.被告彭琼琼对被告曾晓东欠原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曾晓东的身份证复印件、佛山市流动人口办理居(暂)住证历史记录,用以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据1份、收据1份、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回单(以上均为原件)、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卡卡转账单(原件),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向被告曾晓东的个人账户转入借款5万元。4.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加盖佛山市公安人口信息查询服务专用章),用以证明两被告于2008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两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起诉的事实。另查,被告曾晓东与被告彭琼琼于2008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曾晓东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曾晓东欠原告借款5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据、收据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曾晓东应予归还;同时,被告曾晓东应支付以借款5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3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本案债务为被告曾晓东与被告彭琼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故被告彭琼琼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晓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深荣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以借款5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3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二、被告彭琼琼对被告曾晓东的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6.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晓东负担并于履行上述判决时向本院缴纳,被告彭琼琼负连带责任。对原告预交的诉讼费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文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妙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