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行申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厚强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10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周厚强,男,汉族,1967年7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周厚强因诉遵义县人民政府、遵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原遵义铝厂)开除厂籍决定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立行终字第1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周厚强申请再审称:1998年12月16日,遵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原遵义铝厂)作出遵铝厂发(1998)56号《关于开除周厚强厂籍的决定》,认定周厚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给予开除厂籍处分,同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遵义县人民政府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授权遵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过去的超生行为进行开除处罚。该开除行为违法且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依法立案审理。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遵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是行政机关,该企业作出的开除厂籍决定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周厚强要求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请求为附带审查,单独立案审理没有法律依据。周厚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周厚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周厚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厚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孟凡平审判长孟凡平审判长孟凡平代理审判员 厉 文 华代理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