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何晓群与江苏新大高空工程有限公司、张文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群,江苏新大高空工程有限公司,张文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568号之一原告:何晓群。被告:江苏新大高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林华。被告:张文秀本院受理原告何晓群与被告江苏新大高空工程有限公司、张文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新大高空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纠纷应由��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6月18日原告何晓群作为乙方与被告江苏新大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的甲方,签订有书面“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如有违约,乙方有权在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纠纷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有权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新大高空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玉新代理审判员 梁佳伟人民陪审员 廉宝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