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1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霞霞与被执行人李怀军、郝彩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霞霞,李怀军,郝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616号申请执行人葛霞霞,女。被执行人李怀军,男。被执行人郝彩云,女。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葛霞霞与被执行人李怀军、郝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怀军所有的位于靖边县张家畔镇土地局后侧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靖房权证字第008**号),并委托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4执16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健行 来自: